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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如何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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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九江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如何规定

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

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,其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每年校验1次;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,其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每3年校验1次。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。

二、九江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材料

1、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登记注册书;

2、医院申请(红头文件);

3、医疗机构上个校验周期的自查报告(红头文件),包括医疗机构管理、医疗质量、医疗安全、执业人员聘用、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;

4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名册;

5、医疗质量相关管理制度;

6、执业登记项目变更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;

7、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、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;

8、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(补偿)情况(包括医疗事故)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;

9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;

10、污水、污物处置情况说明;

11、供应室处置能力的情况说明;

12、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正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;

13、《放射诊疗许可证》、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正、副本复印件;

14、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校验承诺书(承诺提交材料及相关情况真实性);

15、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有效期满者,还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领新证申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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